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0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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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3027號債權人 張世義 上列債權人張世義因與債務人 徐彩玲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其它足以釋明得向債務人徐彩玲請求借款債權新台幣40萬元及前期未收利息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兩造間之匯款紀錄、相關契約書)
二、請求本金40萬元部分: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其利息之請求,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故如無依據,則請更正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
三、債權人如係請求自109年3月10日至110年9月30日止(本金100萬)之「利息」部分:因起訖日已屆至,應換算並表明確定金額為何。(如未約定利率,應以年息百分之5計算)
四、上述二項金額請分別聲明,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正本1份及繕本9份。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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