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15號聲請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洪吉山 代理人 劉珍玲 關係人裕程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裕程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 余景登 律師為裕程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裕程開發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裕程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裕程公司)滯欠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共計新臺幣(下同)3萬2294元,惟該公司之唯一股東兼董事 葉昆山 於民國106年9月6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致欠繳稅捐無法送達及執行,爰依公司法第113條、第81條規定,聲請准予選派裕程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113條準用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裕程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葉昆山於106年9月6日死亡,無法執行清算程序,其法定繼承人亦均依法聲明拋棄繼承,故裕程公司現無人可為清算人,致聲請人無從續行追繳稅款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裕程公司欠稅查詢情形表、被繼承人葉昆山繼承系統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12月25日屏院進家親106司繼1232字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拋棄繼承聲明人索引卡、被繼承人葉昆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家庭成員(三等親)資料查詢清單、高雄市苓雅區戶政事務所107年1月24日函附之除戶戶籍資料、本院107年度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裕程公司基本資料列印資料、高雄市政府107年1月16日函所附裕程公司設立及變更登記表、章程、裕程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資料影本,附卷可證,堪認為真實。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裕程公司積欠稅務,聲請人為國稅單位,堪認為利害關係人,其聲請為裕程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參酌高雄律師公會願意擔任本院清算人中之余景登律師(事務所地址:高雄市○○○路○○○號13樓之3),經律師高考及格,具財經法律專長,自足以辦理公司清算事務,且其表示願意擔任本件清算人,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憑,又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堪認選派其擔任裕程公司之清算人,應屬適當,爰選派其為裕程公司清算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