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3號原告松竹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弘朔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台南縣,有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份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法院書記官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