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再字第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再字第16號再審原告益奇祥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淑卿 會計師再審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96年度訴字第76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莊金昌法官林金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丁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