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6號上訴人 陳麗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淑女 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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