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桃簡字第2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桃簡字第2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桃簡字第292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關被告甲○○之出生年應更正為62年。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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