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89號上訴人 巫月鳳 被上訴人深圳市安梭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彬 被上訴人深圳市萬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春紅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934,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林文慧法官何宗霖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書記官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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