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646號
聲請人 劉翊泓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廖信 頴、勤芸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為廖信「頴」抑或廖信「穎」?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646號
聲請人 劉翊泓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廖信 頴、勤芸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為廖信「頴」抑或廖信「穎」?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