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56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646號

聲請人 劉翊泓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廖信 頴、勤芸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為廖信「頴」抑或廖信「穎」?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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