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51號聲請人 鄭光輝 (即 鄭楊美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如附表所示股票4紙(下合稱系爭股票)遺失,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4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2年10月1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系爭股票確為伊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原為訴外人鄭楊美所有,鄭楊美於108月5月6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配偶 鄭朝文 及子女 鄭益清 、聲請人、 鄭光燦鄭秋霞鄭秋燕 等6人,上開法定繼承人均未聲明拋棄繼承,系爭股票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分配由聲請人取得;聲請人因系爭股票遺失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4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人於112年10月6日具狀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本院於同年10月14日公告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屬實,並有上開公示催告裁定之公告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3至27頁),本院復依職權查調司法院院網站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本院卷第29頁)無誤。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慧如附表:113年度除字第5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0股票11202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083-ND-0000000-0股票110003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股票14004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股票1292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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