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3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3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3173號聲請人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明確之請求金額。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簡易庭法官張明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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