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67號原告 黃逸耘 原告與被告 楊瑾中 、 丁露明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1,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