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0九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被告甲○○與被告乙○○之調查證據及辯論程序均分離之。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或辯護人之聲請,以裁定將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或辯論程序分離或合併。前項情形,因共同被告之利害相反,而有保護被告權利之必要者,應分離調查證據或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及被告甲○○、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供述,本院認被告甲○○與被告乙○○利害相反,為保護被告甲○○、乙○○之權利,就被告二人調查證據及辯論程序應予分離,爰依諸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陳恒寬法官吳佳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妍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