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9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詠晴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08號、111年度戒毒偵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除聲請書第9行關於「海洛因小包」之記載,應更正為「海洛因1小包」外,餘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梁詠晴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
度毒聲字第101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6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1年度毒抗字第156號駁回抗告,於民國111年11月9日因停止處分執行出監,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11月14日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2、5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佐,均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又包裝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4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海洛因,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憑;又扣案如附表編號6至9所示之物,經警以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後,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亦有屏東縣警察局里港分局查獲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附卷足憑,是上開扣案物,均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皆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而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6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㈣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書記官許珍滋附表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備註1海洛因2包含包裝袋2只,驗餘淨重0.59公克2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38公克3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0.738公克,驗後淨重0.734公克4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3.354公克,驗後淨重3.35公克5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142公克,檢驗後淨重0.130公克6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1.05公克7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4公克8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2.05公克9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5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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