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1715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1715號

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楊顯輝

訴訟代理人 謝春風

被告 羅正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5,055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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