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皓宇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與卷附事證未盡相符,被告究分擔犯罪行為中之何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皓宇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與卷附事證未盡相符,被告究分擔犯罪行為中之何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