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3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理人 林岱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昭君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行動電話通信業務申請書,並釋明專案補償款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陸拾肆元之請求依據(申請書內是否有約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