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12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128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務人 余明雄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查詢相對人之保險契約資料,執行相對人對第三人處可得領取之保險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及理賠金債權,並據以執行,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相對人住所地於高雄市大寮區,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在卷可參,是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怡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書記官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