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769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債務人 吳慶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捌仟叁佰肆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二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以至聲請金額之百分之五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