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附民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51號原告 蕭志瑩 被告 喻志鵬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且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5號判決有罪在案;又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啓強
法官莊珮吟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書記官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