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司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司補字第19號

聲請人賴義隆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彭月雯 間調解遺產糾紛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61,0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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