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司補字第19號
聲請人賴義隆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彭月雯 間調解遺產糾紛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61,0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