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0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048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陳永騰 即 陳允 債務人 王美淑
一、債務人陳永騰即陳允、王美淑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本金、利息按附表一所示之年息計算。
二、債務人陳永騰即陳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柒仟零貳拾壹元及其中本金、利息按附表二所示之年息計算。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一106年度司促字第8048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001│4,542元│106年8月17日│14.9%│├──┼────────────┼───────────┼───────────┤│002│41,583元│106年6月27日│14.98%│└──┴────────────┴───────────┴───────────┘┌───────────────────────────────────────┐│附表二106年度司促字第8048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001│38,069元│106年6月27日│14.9%│├──┼────────────┼───────────┼───────────┤│002│53,468元│106年6月27日│1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