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抗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398號抗告人強鴻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建宏 抗告人 郭枝新
黃仁嬌 郭晉承 郭晉豪鄭明良
郭宗霖 郭威廷 王麗鈞 共同送達代收人 趙慈慧 抗告人健鴻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俊良 代理人 趙友貿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立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健鴻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郭俊良,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並經郭俊良於111年6月30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43至49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抗告意旨略以:伊等雖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就如附表一、二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無效,並請求相對人塗銷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然系爭土地早於民國69年間已經政府徵收,伊等縱取得勝訴判決,系爭土地亦無從回復為伊等所有,即無法因勝訴判決取得系爭土地之利益,伊等提起本件訴訟目的在於向國稅局申請返還當初移轉登記系爭土地所繳納土地增值稅新臺幣(下同)933萬2,022元,本件應以伊等可受之客觀利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原裁定依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顯有違誤,爰聲明廢棄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並以伊等因本訴可受之客觀利益即933萬2,022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等語。
三、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最高法院83年台抗字第161號判例意旨參照);所謂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係指依原告訴之聲明,就該法律關係,原告可能獲得之利益若干,核定為其訴訟標的之價額。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之訴,應以請求確認人就該法律關係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210號裁定參照)。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抗告人自承係依買賣之法律關係,將系爭土地出賣予相對人,並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等情,業據其等提出土地買賣契約書為證(見原法院卷第111至122頁),則其等請求確認兩造間關於系爭土地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無效,並請求相對人塗銷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雖有二項訴訟標的,但請求經濟上目的同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抗告人客觀上所得受之最大經濟利益為回復系爭土地所有權,亦即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查系爭土地於抗告人111年1月間起訴時之公告現值分別如附表三「公告現值」欄所示,則原裁定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708萬9,223元(計算式如附表三),並無不合。雖抗告人以系爭土地已遭政府徵收,其等已無法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主張本件訴訟可獲得之訴訟利益應以其等得向國稅局返還土地增值稅為計算基礎云云,惟抗告人提起本件訴訟能否實際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與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無關。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傅中樂
法官汪曉君法官管靜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書記官蕭進忠附表一(抗告人與相對人潤泰公司交易部分)
抗告人地區地段小段地號面積權利範圍強鴻開發有限公司板橋 江子翠 第三坎352-20901/12352-2161/12352-22111/12352-2371/12352-24221/12健鴻開發有限公司板橋江子翠第三坎352-113091/12352-20901/12352-2161/12352-22111/12352-2371/12352-24221/12郭枝新板橋江子翠第三坎352-20901/12352-2161/12352-22111/12352-2371/12352-24221/12 郭鄭明良 板橋江子翠第三坎352-20901/12352-2161/12352-22111/12352-2371/12352-24221/12郭宗霖板橋江子翠第三坎352-20901/12352-2161/12352-22111/12352-2371/12352-24221/12黃仁嬌板橋江子翠第三坎352-113091/12352-20901/12352-2161/12352-22111/12352-2371/12352-24221/12王麗鈞板橋江子翠第三坎352-209024/1000352-2161/12352-22111/12352-2371/12附表二(抗告人與相對人立信公司交易部分)
抗告人地區地段小段地號面積權利範圍強鴻開發有限公司板橋江子翠第三坎352-113092124/150000郭枝新板橋江子翠第三坎352-113099627/150000郭鄭明良板橋江子翠第三坎352-113095014/150000郭宗霖板橋江子翠第三坎352-113095014/150000郭威廷板橋江子翠第三坎352-20901/12352-2161/12352-22111/12352-2371/12352-24221/12郭晉承板橋江子翠第三坎352-20901/24352-2161/24352-22111/24352-2371/24352-24221/24郭晉豪板橋江子翠第三坎352-20901/24352-2161/24352-22111/24352-2371/24352-24221/24附表三地號面積公告現值抗告人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352-1130929萬2,000元強鴻公司2124/150000127萬7,628元健鴻公司1/12751萬9,000元黃仁嬌1/12751萬9,000元郭枝新9627/150000579萬0,833元郭鄭明良5014/150000301萬6,021元郭宗霖5014/150000301萬6,021元352-209029萬2,000元強鴻公司1/12219萬健鴻公司1/12219萬黃仁嬌1/12219萬郭枝新1/12219萬郭鄭明良1/12219萬郭宗霖1/12219萬郭威廷1/12219萬郭晉承1/24109萬5,000元郭晉豪1/24109萬5,000元王麗鈞24/100063萬0,720元352-21629萬2,000元強鴻公司1/1214萬6,000元健鴻公司1/1214萬6,000元黃仁嬌1/1214萬6,000元郭枝新1/1214萬6,000元郭鄭明良1/1214萬6,000元郭宗霖1/1214萬6,000元郭威廷1/1214萬6,000元郭晉承1/247萬3,000元郭晉豪1/247萬3,000元王麗鈞1/1214萬6,000元352-221129萬2,000元強鴻公司1/1226萬7,667元健鴻公司1/1226萬7,667元黃仁嬌1/1226萬7,667元郭枝新1/1226萬7,667元郭鄭明良1/1226萬7,667元郭宗霖1/1226萬7,667元郭威廷1/1226萬7,667元郭晉承1/2413萬3,833元郭晉豪1/2413萬3,833元王麗鈞1/1226萬7,667元352-23729萬2,000元強鴻公司1/1217萬0,333元健鴻公司1/1217萬0,333元黃仁嬌1/1217萬0,333元郭枝新1/1217萬0,333元郭鄭明良1/1217萬0,333元郭宗霖1/1217萬0,333元郭威廷1/1217萬0,333元郭晉承1/248萬5,167元郭晉豪1/248萬5,167元王麗鈞1/1217萬0,333元352-242237萬8,000元強鴻公司1/1269萬3,000元健鴻公司1/1269萬3,000元黃仁嬌1/1269萬3,000元郭枝新1/1269萬3,000元郭鄭明良1/1269萬3,000元郭宗霖1/1269萬3,000元郭威廷1/1269萬3,000元郭晉承1/2434萬6,500元郭晉豪1/2434萬6,500元合計5,708萬9,2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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