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小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小抗字第3號抗告人 陳順旺 相對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明豐 抗告人對本院三重簡易庭於民國100年10月26日100年度重小救字第5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書記官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