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45號原告 黃鏘洲 上列原告因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森洲 等2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1,4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9,19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