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簡字第38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袁暉舜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9日所為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所載被告犯罪時間「106年2月6日」,應更正為「107年2月6日」
理由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
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查本案原判決關於被告犯罪時間應為「107年2月6日」,原判
決原本及正本記載為「106年2月6日」,顯有誤載,且不影響案情與判決本旨,爰依上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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