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9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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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964號聲請人即被告 夏元慶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112年度易字第211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本院交付112年度易字第2119號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民國113年9月24日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開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又司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規定訂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該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又法院對於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亦為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3項所明定。是依上開法規之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時,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並非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法院無須審酌即應准許。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甲○○於112年11月22日向本院聲請交付上開案件法庭錄音光碟,惟其於前開聲請書中並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本院於113年12月3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本件聲請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並於113年12月10日將裁定正本以寄存送達之方式送達於聲請人上開住所,此有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按,惟聲請人迄今尚未具狀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湯有朋
法官吳珈禎法官黃品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子儀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