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8號原告 張麗華 訴訟代理人 張凱琳 律師被告 張建忠 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19,262元【計算式:(28,800×288.48+1,130,300)×1/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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