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0三號
上訴人象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莫怡萍 律師被上訴人現代聯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原名被告戊○○
丙○○己○○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裁定,限令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送達,有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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