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66號原告RubiconTechnology,Inc法定代理人MardelA.Graffy訴訟代理人 廖啟宏 被告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國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7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補費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7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書記官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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