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世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8年度偵字第932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美商蘋果公司如附件所示商標之型號IPHONESE手機玖支,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世宗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93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扣案之仿冒如附件所示商標之型號IPHONESE手機9支(即109年保管字第878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物),均為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著有明文。且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張世宗因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輸入罪嫌,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93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屬實,惟扣案之型號IPHONESE手機9支(109年度保管字第878號),均係仿冒如附件所示商標之商品,有智慧財產局商註冊證、鑑定報告書及扣案物照片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上開物品均屬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均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翌欣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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