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斗簡字第202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
貳萬捌仟叁佰貳拾玖元元,應繳裁判費肆仟陸佰叁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叁仟陸佰叁拾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