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簡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斗簡字第202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
貳萬捌仟叁佰貳拾玖元元,應繳裁判費肆仟陸佰叁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叁仟陸佰叁拾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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