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北簡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435號

原告 陳淑婷

訴訟代理人 劉德偉

被告 蔡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有犯過失傷害原告罪,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交上易字第299號刑事判決可稽。

三、依原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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