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649號
原告 周奇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2,2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許寧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649號
原告 周奇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2,2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