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49號原告 簡錫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樹蘭蔡忠義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被告所有建物占用土地面積×土地公告現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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