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0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20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樓、30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雅如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漢卿
劉漢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陸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仟肆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