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城簡字第31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大陸地區人
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8年度偵字第2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違反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一項未經許可入境,處有期徒刑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
核被告所為,違反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係犯同法第
6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入境罪。爰審酌被告於民國93年間因同一
犯罪,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在案,
此有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
憑,其對未經許可入境之刑責知之甚明,竟再度非法入境,危
害我國國境保安,惟其動機係仰慕我國民主政治制度,且已坦
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國
家安全法第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附錄法條:
國家安全法第6條
違反第3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入出境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第4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者,處6月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000元以下罰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