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1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雅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雅芳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雅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復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而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劉雅芳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由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附表編號2所示之施用毒品罪,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苗簡字第28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且附表編號
2所示之施用毒品罪,犯罪時間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民國108年12月4日)前,而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茲聲請人基此向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應為適當。 爰揆 之上開說明,審酌刑罰之內、外部界限範圍,並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施用毒品罪,罪質類同、侵害法益皆為社會法益,犯罪時間分別在108年6月、11月間,及行為態樣均屬相同,暨次數、手段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暨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申惟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邦旗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毒品│施用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8年6月3日10時10分回溯│108年11月15日22時許為警採尿│││96小時內之某時│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2│苗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64號││年度案號│24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苗簡字第1042號│109年度苗簡字第28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0月31日│109年3月30日│├───┼────┼─────────────┼──────────────┤││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苗簡字第1042號│109年度苗簡字第282號││判決├────┼─────────────┼──────────────┤││判決│108年12月4日│109年4月28日│││確定日期│││├───┴────┼─────────────┼──────────────┤│備註│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63號│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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