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9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97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清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請求之原因及事實。(因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聲請狀未載原因及事實,故有陳報之必要)。
二、請具狀陳報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數額之計算方式(請列出計算式)。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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