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簡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317號
原   告 A女(代號:0000000000)
特別代理人  林夙慧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宏哲 律師
被   告 B男(代號:0000000000B)
訴訟代理人  邱飛鳴 律師
( 法扶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侵上訴字第47號刑事訴訟
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妨害性自主犯罪嫌疑,經刑事庭審理中,該
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
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
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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