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89號聲請人甲○○
之2號乙○○
Cup之2號相對人丙○○
,C上列聲請人因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222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聲請人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222號准予假扣押,並經本院以95年度執全字第216號實施強制執行;及相對人雖曾於本院提起剩餘財產分配之本案訴訟,惟因其訴訟代理人丁○○之代理權有所欠缺,經命補正而未補正,業經本院以95年度家訴字第8號裁定駁回其訴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明屬實,則相對人迄今未再提起合法之訴訟,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蔡健忠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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