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14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乙○
甲○○
14樓之1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
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