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569號
原   告  林桂香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 律師
       孫瑋澤 律師
複 代理人  江健鋒 律師
被   告 德昌金融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詹春龍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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