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569號
原 告 林桂香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 律師
孫瑋澤 律師
複 代理人 江健鋒 律師
被 告 德昌金融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詹春龍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569號
原 告 林桂香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 律師
孫瑋澤 律師
複 代理人 江健鋒 律師
被 告 德昌金融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詹春龍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