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817號聲請人富力奇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唯儂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附表所載支票號碼(0000000)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0000000)之號碼不符,請具狀釋明正確之支票號碼。若支票號碼為0000000,請重新提出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若支票號碼為0000000,請重新提出正確之聲請狀附表。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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