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聲字第1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全證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1號聲請人 謝易達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保全證據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4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金圍
法官陳心弘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書記官簡若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