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0681號債權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沈孟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卓馨愉林溟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卓馨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溟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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