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小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四三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原告應提出被告甲○○之最新戶籍謄本,以陳報被告之真正營業所及住居所,或 陳明
已依一般認為相當之方法探查後,仍不知被告應受送達之處所,並聲請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勇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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