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四三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原告應提出被告甲○○之最新戶籍謄本,以陳報被告之真正營業所及住居所,或 陳明
已依一般認為相當之方法探查後,仍不知被告應受送達之處所,並聲請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勇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