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869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曾啓謀 訴訟代理人 黃顯凱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張絲雅 間請求離婚上訴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46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林麗玲法官翁金緞法官黃明發法官吳麗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