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61號聲請人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法定代理人 周煌智 相對人 柯茹婷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民國)│(新臺幣)│算日(民國)│├──┼───────┼────┼───────┤│001│107年12月10日│8,277元│107年2月10日│├──┼───────┼────┼───────┤│002│107年12月10日│1,820元│107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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