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簡字第307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玖佰柒拾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02 日
書記官 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