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金訴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訴字第18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峻賢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黃怡瑜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於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定宜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